设为首页
收藏本站
客服中心
*
意见反馈
首 页
酒 店
机 票
汽 车
度 假
火车票
目的地指南
社区论坛
会员登录
会员注册
订单查询
会员中心
同行成员
热线服务
FAQ常见问答
积分&现金奖励
旅行工具箱
走近客服中心
使 用 帮 助
会员注册须知
酒店预定相关
机票预定相关
汽车预定相关
渡假产品相关
旅行论坛相关
集团客户相关
意见反馈
机票预定相关
>>
行业新闻与政策法规
出境旅游意外保险赔偿规定
(2005-4-27)
我国颁布的<<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>> 有关举列如下:
1.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 而引起的下列赔偿:人身伤亡,急性病引起的赔偿;受伤 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;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 费用;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,损坏或被盗所需的 赔偿;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。上述各项赔偿比例,由旅行社与承保的保险公司商定。
2.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性 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,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 的交通工具为止(见(规定)第六条)。
3. 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意外保险金额,不得低于下列基本标准:其中出境游,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, 其中一日游每位旅客为3万元人民币。
4.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,在与旅游者签定合同中, 应当明确列明旅游意外保险条款;包括保险费、保险金 额、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的各项旅游意外事故的赔偿比例。
公司简介
-
联系我们
-
客户服务
-
相关法律
-
广告服务
-
网站联盟
-
友情连接
-
帮助中心
Copyright?
阳光之旅
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